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2856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13333T。
法定代表人:王**勤。
被申请人:**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住,住所地:江西省**镇市龙井路**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202MJC825169N。
法定代表人:李彬。
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赣0103民初28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在交通银行**镇百花支行账号为36×××32的银行账户。因本案已结案,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在交通银行**镇百花支行账号为36×××32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