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2856号之一

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13333T。

法定代表人:王**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20586936。

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住,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龙井路**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202MJC825169N。

法定代表人:李彬。

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的货款666777.7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的因其逾期付款导致原告的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自2017年5月起向被告供应药品,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未要求被告签订书面的购销合同。自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分批向原告进货,期间也曾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不料,被告在2019年9月开始无理拒付原告货款,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无理欠付原告货款666777.71元。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诉请要求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支付货款,但庭审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该被告与原告有买卖合同关系。其提交的对账函出具方为昌江医院,无证据证实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与昌江医院为同一主体。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67元,退还原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迁

人民陪审员 徐 玲

人民陪审员 董清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章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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