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九江美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13333T。

法定代表人:王**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江美佛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环城路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787297425H。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美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03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执行人九江美佛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008.29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九江美佛医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773.3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02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02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九江美佛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九江美佛医院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任何动产不动产。

2、2021年02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九江美佛医院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3、2021年03月01日,本院电话传唤被执行人九江美佛医院负责人,但传唤无果。

4、2021年05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九江美佛医院纳入失信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九江美佛医院负责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1年04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1年05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27773.37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27773.37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辉

审判员 喻永旺

审判员 聂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