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30民初1343号
原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幸福街香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304925807251。
法定代表人:左新华,系该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明,系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君,系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13333T。
法定代表人:王**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20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将所有房租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原告永新县房地产管理局自愿承担。
审判员 周晓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星
书记员汤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