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信州区北门卫生管理站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财保256号
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13333T。
法定代表人:XX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凌,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长亮,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信州区北门卫生管理站,住所地:上饶市龙牙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903F388675659。
法定代表人:翁杏花。
被申请人:信州区北门街道北门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饶市龙牙亭18号,全国唯一标识码:360002327。
法定代表人:翁杏花。
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信州区北门卫生管理站、信州区北门街道北门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银行存款9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以名下所有的位于青云谱区的房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申请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青云谱区的房产;
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信州区北门卫生管理站、信州区北门街道北门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春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