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29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13333T。
法定代表人:王**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又名昌江医院),住所地:江西省**镇市龙井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202MJC825169N。
法定代表人:李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10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昌江医院银行存款760554.1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喻永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