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临清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81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漕宝代表人:许立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清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鲁158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由被告临清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清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报酬27742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于2019年4月15日通过临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都是属于被查封的房产,无法处置;于2019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法定处置条件。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581执8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其华
审判员  许志豹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