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81民初326号之一
原告:临清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柴市街时代华庭26幢1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达,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北门里街463号。
法定代表人:许立江。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临清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5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5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岭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