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民终20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活,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璞,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玲,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柴市街时代华庭**幢**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达,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活因与被上诉人临清市广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活提交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诉人自2008年7月9日开始代表被上诉人参与聊城市公路管理局临清公路管理局施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工作,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0年10月17日,由此可证实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为2006年8月份。上诉人另提交临清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失业保险管理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如果被上诉人依法给上诉人缴纳保险费,上诉人就可以享有领取失业就济金的权利。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活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孔繁奎
审判员 孙久强
审判员 郭召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征
书记员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