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480号
原告:蓝田白鹿原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众乡村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学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珍,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庄媛,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田白鹿原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众乡村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蓝田白鹿原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田白鹿原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蓝田县全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原告蓝田白鹿原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田白鹿原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蓝田白鹿原全域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支 文 波
人民陪审员 周 安 静
人民陪审员 杨 景 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 珍
20200122480916012265109913305005575448222020030913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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