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2872D(2-3),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95033417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0121民初2924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欠原告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支付1000000元电子承兑,剩余1011400元尚未支付。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将案款1011400元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和检修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撤回对(2019)青0121民初2924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21民初2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逯菁
审判员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伊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