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民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0287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4月18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荣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71049915X0。
法定代表人:问海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生,住四川省大邑县。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荣兴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及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荣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3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建平
审判员彭建玉
审判员**朝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忠玲
书记员罗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