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行终3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雅楠,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清深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雨,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计海军,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97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北京华清深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华清公司)。
2.申请号:23173830。
3.申请日期:2017年3月16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10):探测器;计量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空气分析仪器;气体检测仪;气象仪器;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简称复审商品)。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天津华海清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4283508。
3.申请日期:2014年3月31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7-0908;0910;0913;0922):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无线电设备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137593号《关于第23173830号“华清深空HUATSINGTECHN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7月20日。
四、其他事实
在原审诉讼中,北京华清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程序、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均不持异议,并提交了6份证据:证据1为北京华清公司销售的商品;证据2为引证商标权利人销售的商品;证据3为北京华清公司产品宣传册;证据4为《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节选内容;证据5为(2016)京73号行初3353号判决;证据6为商评字[2016]第11299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相关档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华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北京华清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该事实有相关文件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北京华清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程序、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均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华清深空”、字母“HUATSINGTECHNICS”及图形构成,其中显著识别汉字“华清深空”更易被相关公众识别,引证商标由字母“HWATSING”构成,与诉争商标的字母部分在构成、外观上均存在区别,两商标同时使用在“探测器”等商品上,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华清深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甄珂
审 判 员 孔庆兵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萍
书 记 员 徐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