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7974号
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08629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利,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女。
被告:重庆维安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035474D),,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新溉大道**鲁能星城十一街区**2-28-6
法定代表人:甘翔,经理。
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维安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权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