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振、阜阳蜗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6940号
原告: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宝龙城市广场1#商住楼S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RR7A2D(1-1)。
法定代表人:尹建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楠,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韬,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蜗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源丰阁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097330216L。
法定代表人:黄成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赛赛,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蜗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蜗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〇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