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1055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高密市。
被告:***,住高密市。
原告***诉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