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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1055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高密市。 被告:***,住高密市。 原告***诉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