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72执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船用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苏72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72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蕴
审判员 周杨明
审判员 钱建国
书记员 房雪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