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奥尼特电缆有限公司与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03执19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奥尼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依江苏奥尼特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21)苏1003执190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广才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书记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