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执行人: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德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靖江大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执163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