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5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跃进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吉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文化宫院内文化休闲广场金城2号楼3层5、6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信阳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工区路5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潢川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河南吉通投资有限公司、信阳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5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潢川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信阳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上诉人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有三,一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639985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此后利息请求判决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是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68.1万元,三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人对原审判决对全案事实的认定及第一项判决内容都没有异议,请求予以维持。原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理由是:“违约金的约定是被告与吉通公司之间的约定,原告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故不能以此主张违约金。”上诉人认为,不管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讲,被上诉人都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首先,从事实上讲,第一,按照《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第九条约定,若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实际发生费用的10%违约金,并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二,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构成违约。第三,上诉人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人和投资人,承继了吉通公司在本案中全部权利义务,吉通公司对此表示认可,被上诉人接受工程结果,应履行付款义务。以上事实原审判决都予以认定,被上诉人就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其次,从法律上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因此上诉人有权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原审判决不支持上诉人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仅仅是因为上诉人不是合同相对方。那就是说如果是吉通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就会得到支持。可是吉通公司的权利转让行为已经通知被上诉人。如果案涉合同无效,违约金自然无从请求,可是原审认定合同有效,吉通公司也认可上诉人的权利,权利不能因为转让而消失。
潢川县人民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根据潢川县审计局对京九大桥建设工程决算审计,该桥建设工程及拱肋防护工程造价工程款合计73008388.45元。上述京九大桥建设工程的总款项,答辩人早在2018年2月13日即***公司支付至总工程造价的95%。2019年1月,答辩人就已将京九大桥工程总价款100%***公司支付完毕。截至2019年年底,答辩人亦将吉通公司垫付款全部清偿完毕,有吉通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明确出具的说明为证。答辩人如约***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二、上诉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违约金。1.上诉人不是合同相对人。答辩人仅与吉通公司签订案涉项目合同书以及补充合同,并约定权利义务。在合同履行近十年来,双方的往来函件、资金汇款,均有相关凭证佐证、账目清晰。答辩人一直***公司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吉通公司亦是如此。在2015年6月23日《补充协议》中,吉通公司再次明确“乙方(吉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答辩人从未与上诉人或其他主体就案涉工程发生过任何往来。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上诉人与第三人仅将2010年的合同义务转让,并未将该合同权利一并转让,也从未将2015年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上诉人无权主张违约金以及利息。上诉人提交的合伙人***与吉通公司签订的《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乙方认可甲方与潢川县京九大桥中段建设项目指挥部的工程项目合同并自愿承担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假设吉通公司与上诉人之间存在转让行为,第三人亦只是转让了案涉2010年的合同的义务,并未转让合同权利(包括所谓违约金及利息)。上诉人亦无权向答辩人主***,同时该债权也实际并不存在。3.上诉人与吉通公司的合同义务转让行为无论真假,其未履行通知义务,对答辩人不发生效力。其无权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对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具有明确规定。答辩人与吉通公司于2010年签订的《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以及2015年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互负权利义务的协议。如吉通公司转让权利义务,应经过答辩人的同意,但答辩人既没有接到过吉通公司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通知,对此也没有同意,吉通公司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对答辩人不发生效力,上诉人更无权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
潢川县人民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5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早在2019年12月底已将案涉工程款全部向第三人吉通公司支付完毕。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第三人吉通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的《关于拨付京九大桥建设工程尾款的说明》明确载明:“潢川县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所欠我公司京九大桥工程项目款2318268.35元,扣除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所替我公司垫付的临时征地补偿费等9笔费用合计815400元,剩余1502868.35元,于2019年12月26日已收到,目前合同利息未结算。”,足以上诉人已经于2019年年底将京九大桥建设工程款和其他款支付完毕,并取得合同相对人吉通公司确认。而且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从2015年到2020年所有的转账凭证,每笔拨付资金均在凭证中注明了用途为工程款,收款人为吉通公司。二、一审判决采用2017年潢川县发投公司出具的《投资利息计算方案说明》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将潢川县人民政府所支付的工程款认定为利息,事实认定错误。1.发投公司制定的《投资利息计算方案说明》对上诉人不具有任何效力。潢川县京九大桥BT项目属于政府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对利息的认定有着严格程序,其他机构或者内设办公室无权代表行使上诉人的相关权利。发投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在无上诉人任何授权和认可的情况下,其出具计算方案的行为对上诉人不产生任何约束力。而且从被上诉人提交利息计算的《文件处理签》也可以看出,该方案是上报县政府参考决策而不是最终意见,上面没有潢川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任何一位政府行政副职的签批,并不具有效力。2.该《投资利息计算方案说明》计算与合同所约定不符,存在明显错误。该方案将工程总造价和实际投资款、工程量混为一谈。而根据合同约定,吉通公司的投资额计算依据是工程量,而非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除了工程成本外还包含了巨额的利润和高达11%的税金。即便上诉人跟吉通公司进行利息结算,亦是以工程量作为依据,在工程造价里扣减利润和税金。3.上诉人提供的《关于拨付京九大桥建设工程尾款的说明》是合同相对方出具,且出具时间在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上诉人提供的2019年12月份《关于拨付京九大桥建设工程尾款的说明》与***提供的2017年7月份《投资利息计算方案说明》,是对于涉及同一内容的不同时间的二份相反的证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时间在后的证据,是合同相对人吉通公司出具的直接证据,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是优于时间在前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从证明内容,该证据实直接证据,更是远大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推定证据。三、假设按照一审判决逻辑,认定被上诉人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被上诉人亦无权向上诉人主张工程款以及利息。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认定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其中发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发包人系吉通公司、转包人系金桥公司。上诉人不是工程发包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对于发包人和转包人的身份问题,有被上诉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为证。退一步讲,如果将上诉人强行认定为发包人,那么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仅仅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不包含利息)。根据现有证据,上诉人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并不欠付任何工程款。被上诉人主张明显不能成立。四、吉通公司与上诉人签订投资合同后,向案外人***或被上诉人转让合同义务,对上诉人不发生效力。被上诉人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022年6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其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专题对“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做出明确认定,该会议纪要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项下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来说,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二是对债务人而言,该债权转让只有自其接到通知之日才对其发生效力,即通知是债权转让发生对抗效力的要件。故在债务人尚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能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吉通公司在未征得潢川县人民政府任何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转交给案外人***的行为并没有生效,上诉人亦不知情。案外人***是否与被上诉人投资合伙,更对上诉人不产生任何约束力。而且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一直是吉通公司与上诉人发生资金和文件往来,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潢川县人民政府发生过文件或者资金往来。相反,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转账凭证均显示系与第三人吉通公司拨付款项,自始至终与吉通公司履行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将吉通公司与***的权力义务转让协议,解读为《合作协议》,并为***创设出一个吉通公司合作人的身份表述,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五、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判决虽未支持***的违约金请求,但在文字上表述极易引起误导。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任何违约金。六、一审程序违法,超越诉讼请求裁判。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639985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此后利息请求判决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支付违约金768.1万元”。一审判决“被告潢川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279798.19元及利息1155335元、投资款3801700元及利息799236.35元、1154955元,合计16191024.5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此后利息按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0%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明显超过诉讼请求。而且一审判决直接给出本息计算的结论,对计算过程不予明示,无法让人信服。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
***辩称:首先,关于是否应当向答辩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潢川县人民政府在原审中以合同相对性抗辩,对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5民终3401号民事裁定及原审判决均认定,***为实际投资人和实际施工人,诉讼主体资格没有异议。上诉人上诉中又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为由,认为答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首先,上诉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理解不完整,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人即可,既没有通知方式的要求,即书面或口头均可,也没有通知时间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便是诉讼时通知义务人,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对于义务人来说,向原债权人履行,还是向债权受让人履行,没有本质的区别,不损害义务人的利益。本案是金钱履行义务,不增加义务人履行负担。原审判决对此也有明确认定,吉通公司、金桥公司对答辩人主***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答辩人完整的享有债权人权利,当然上诉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答辩人主张。其次,上诉人一直声称支付全部工程款78605488.35元。尚且不说上诉人是在工程交付几年后的2020年1月才付清以上款项,该数额仅是案涉工程的实际开支额,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BT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合同约定回报是依据投资款和投资期限按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给予计息补偿。上诉人如果认为支付了基本工程就是支付完毕的话,那就是让投资者拿***替政府办事?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如果说上诉人前一个上诉理由称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还勉强算是在法律范围内争辩,而辩称案涉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就有耍赖嫌疑。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投资回报方式,现上诉人对自己委托的机构作出的《潢川县京九大桥月计息工程量》及《投资利息计算方案》不予认可,声称“没有潢川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任何一位政府行政副职的签批”。那就是对潢川县京九大道指挥部关于案涉项目的行为不认可。而案涉项目的合同及工程款的支付都是以潢川县京九大道指挥部名义履行,上诉人所述理由不能自圆其说。反观答辩人一方,为了京九大桥项目建设投资,在潢川农商行贷款,自己承担着支付利息的重负,也坚守着做人的诚信,到2021年实在是无力支付,现已被潢川农商行起诉。本案诉讼于2021年4月开始,上诉人利用自己有利地位,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否则答辩人也不会被潢川农商行起诉。答辩人投资、建设的事实毋庸置疑,上诉人也接收了建设成果,工程已投入使用达七年之久。上诉人却以种种理由拒付约定的工程款,让投资人心寒。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保护营商环境,各级人民法院也都发出通知为保护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答辩人全额投资,兴建交通设施,为本县经济建设服务。本应保护投资环境的上诉人却不履行约定,给投资人造成的不仅是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伤害了答辩人投资信心,进而影响全县投资环境,隐形受害的是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全县经济建设及人民群众的生活福祉。最后,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这也是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主要理由在上诉状中已经陈述,不再重复。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答辩人的上诉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信阳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述称: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639985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此后利息请求判决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支付违约金768.1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1日,潢川县京九大道中段建设项目指挥部作为甲方,第三人吉通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京九大道跨小潢河京九大桥建设项目,建设横跨小潢河京九大桥,全长约360米(实际长度与宽度以规划设计部门为准),包括围绕京九大桥建设所必须附加工程项目(以实际发生测算为准)。京九大桥建设总投约4000万元(以政府或中介机构审定为准),项目由乙方全额采取BT模式运作。甲方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施工周边关系、治安及工程事宜;甲方组织人员负责该工程预算审定,实际发生工程费用的审定,增补和减少工程的审定,施工费用的拨付;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如期完工,甲方应按中共潢川县委文件,潢发(2008)15号文件给予乙方享有相关优惠政策。为保证乙方投资的回收和投资收益,甲方按照土地挂牌出让方式将京九大道靠近京九大桥两侧约100亩土地进行挂牌出让给乙方。在政府后续的土地出让中,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若乙方未取得该宗地的土地出让权,甲方要以该宗地部分出让款偿还乙方的投资,并依据乙方投资款和投资期限按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0%给予补偿。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违约,若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实际发生费用的10%违约金,并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书的执行。本合同若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一致,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7月16日,吉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约定:根据甲方与潢川县京九大道中段建设项目指挥部的建设工程合同书及相关法规,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乙方认可甲方与潢川县京九大道中段建设项目指挥部的工程合同并自愿承担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二、乙方作为该项目合同参与人自愿先垫资壹仟伍佰万元进入甲方账户以履行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不计算利息用于工程款拨付。工程开工后,工程款约定拨付方法:二个月拨付一次。每二个月完成的工程量,由监理单位、京九大道指挥部、河南吉通投资有限公司审定签字后,拨付二个月完成工作量的70%工程款,以此类推。壹仟伍佰万元拨付完后,不足部分由乙方垫付,直到京九大桥工程完毕。三、乙方负责组建施工单位,并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四、根据工程项目合同(八)约定,如以土地抵偿工程款,乙方保证以每亩不低于140万元抵扣施工款,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超出部分乙方自主收益和决定。五、乙方在组建施工单位后可以代为履行承建方的权力、义务,并认可政府验收后支付建桥款的特别约定。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应在8月20日内存入工程款壹仟伍佰万元。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约定,承担存入工程款壹仟伍佰万元10%的违约金损失。
2014年7月26日,***、***、***就潢川县京九大桥项目的建设、投资签订《潢川县京九大桥项目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负责该项目的全部投资与建设。
2015年6月23日,潢川县人民政府作为甲方,吉通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于2010年9月1日签订《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现主体工程已经完工,乙方为了获得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进行如下补充。一、建设内容,建设横跨小潢河京九大桥,主桥长337米,引桥长150米、桥面宽度33米(实际长度与宽度以规划设计部门为准)及附加工程项目。二、建设资金,整个京九大桥所有建设资金均由乙方投资。三、建设工期,自2014年1月10日开始施工,工程工期430天,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四、投资金额的认定,1、主桥长337米造价以潢川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金额为准计算,其中拱肋钢结构防腐涂装、大理石栏杆、拱肋焊缝检测费等因技术性、专业性、工艺性很强的工程,定额中未包括应另行计算。因缺乏必要的价格参考依据,分别暂按200元/平方、30万元计入工程建设费,实际发生时按变更工程结算办法调整。2、引桥造价以决算审计为准。3、合同外工程造价以决算审计为准。4、“三通一平”、临建设施等费用据实结算。五、工程量计算的依据,依据施工图纸的设计内容和京九大桥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取,清单项子目内增减的工程量、设计图纸中计算有误的工程量等据实计取。合同外工程的工程量以实际施工中业主方、监理方和施工方签字的工程量作为计量的依据据实结算。六、由于主合同项下的靠近京九大桥两侧的100亩土地现无法进行出让,为确保乙方的投资回报,乙方的投资期限、金额及其利息按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20%给予计息补偿。根据以上约定,工程建设投资额,采用工程计量方式,乙方自开工之日起,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金额、期限计息,其它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时间、金额计息。七、合同价款的支付,1、《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第八条约定内容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及双方协商,改为货币支付。2、考虑到京九大桥建设工程中工程量的增加,投资金额的加大以及建设周期的延长等客观情况的变化,货币支付按下列方式进行,A、主桥主体验收合格后,按财政评审确定的总金额,支付工程款的90%,B、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将工程总款、垫付资金利息、决算资料收集齐后上报甲方审计,甲方应在收到决算资料两个月内完成审计决算,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1年后无质量问题结清。八、交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满一年后,在7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部质保金。九、工程验收,1、本工程验收根据《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或《公路工程》进行验收。2、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14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交工验收已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十、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与《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2010.9.1)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冲突的部分以补充合同为准。
案涉工程于2016年4月27日达到验收条件,并通过工程交、验收,经过一年的通车试运行,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验收。潢川县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在《潢川县京九大桥新建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验收情况: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2016年12月17日、2017年6月26日,潢川县审计局分别出具潢审报(2016)38号、潢审报(2017)6号《审计报告》,审定:京九大桥主体工程造价72532366.82元;京九大桥拱肋防护工程造价476021.53元。
2017年3月23日,潢川县中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潢川县京九大桥月计息工程量》。每月计息工程造价:1、2013年底前期工程2780093元;2、2014年1月末1521097.17元;3、2014年2月末18454031.14元;4、2014年3月末4891860.38元;5、2014年4月末3802717.29元;6、2014年5月末3537850.81元;7、2014年6月末8662930.78元;8、2014年7月末4781950.16元;9、2014年8月末6243139.33元;10、2014年9月末4411135.31元;11、2014年10月末2324699.08元;12、2014年11月末784339.29元;13、2014年12月末3373829.44元;14、2015年9月末5392485.57元;15、2015年10月末215367.95元;16、2015年11月末1354840.10元。总合计72532366.80元。潢川县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吉通公司、潢川县振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潢川县京九大道(桥)项目监理部、潢川县中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表上签字并**。
2017年7月3日,潢川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潢川县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出具了《2013年-2017年6月30日潢川县京九大桥工程已完成投资额利息计算方案》,该方案记载: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累计完成投资72532366.80元,应计利息10027153.05元,累计收到财政拨款54687220元,其中扣收本金48432530.73元,扣收利息6254689.27元,期末应还本金24099836.07元,利息3772463.78元;垫资3801700元,应计利息799236.35元。注:本利息按照2015年6月23日补充协议第六项规定,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浮20%计算,从2013年12月至2017年6月30日止,已支付的工程款利息结算时扣除。
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潢川县人民政府共拨款12笔,分别为:1、2015年7月24日3500万元;2、2015年9月30日3237220元;3、2015年12月16日60万元;4、2016年2月6日1000万元(2笔各500万元);5、2016年8月12日45万元;6、2017年1月26日600万元;7、2018年2月13日1300万元;8、2019年1月31日700万元;9、2019年2月1日100万元;10、2019年12月24日137.62万元;11、2019年12月26日81.54万元;12、2020年4月13日126668.35元。以上合计拨款78605488.35元。
2019年12月26日,吉通公司出具《关于拨付京九大桥建设工程尾款的说明》,该《说明》载明:“潢川县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所欠我公司京九大桥工程款2318268.35元,扣除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所垫付的临时征地补偿费等9笔费用合计815400元剩余1502868.35元,于2019年12月26日已收到,目前利息未结算”。
原告与案外人***2019年5月14日曾经在潢川县人民法院起诉***合伙协议纠纷,2019年8月13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526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潢川县京九大桥项目合伙协议》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5月5日,原告起诉被告潢川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吉通公司,2021年6月30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526民初3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8月2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5民终340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不是与潢川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的相对人,能否直接对潢川县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经查,2010年9月1日,潢川县人民政府京九大道中段建设项目指挥部与吉通公司签订《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13年7月16日,吉通公司与***签订《协议》,将京九大桥建设项目投资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由***负责融资建设该项目。2014年7月26日,***、***、***就该项目建设投资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由三人共同负责对该项目的全部投资与建设。现该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因潢川县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由***、***二合伙人委托合伙人之一***向潢川县人民政府主***。以上可以认定,吉通公司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具有实际投资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已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实际施工人是可以向发包人主***的。综上,***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是适格的原告主体。裁定: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6民初311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2021年9月9日潢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1年12月8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526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3月28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5民终11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根据潢川县人民政府与吉通公司签订的《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及《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吉通公司与***签订《协议》可知双方约定案涉项目采取BT模式运作,有投资和建设两种法律关系共同存在,潢川县人民政府对吉通公司投资来源并没有作专门约定。吉通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等人后,***实际履行了投资义务、持续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二、本案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为金桥公司,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与中标单位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金桥公司。裁定: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6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2022年6月6日潢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发回重审期间,原告申请回避,2022年6月24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5民辖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次庭审另查明:2013年11月1日,京九大桥中标通知书记载,招标人为潢川县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中标单位为金桥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潢川县中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1月6日发包人吉通公司与承包人金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京九大道跨小潢河京九大桥建设项目由金桥公司施工。原告提供吉通公司给该项目财务人员***的转账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金桥公司派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本案第三人金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2月11日的调查笔录及工资表,证明吉通公司向实际施工人原告支付工程款,该项目以金桥公司名义施工,实际投资是***、***、***,也是三人组织的施工队伍,材料和施工工资以及金桥公司4人的工资也是三人支付。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2010年9月1日潢川县京九大道中段建设项目指挥部与吉通公司签订《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2015年6月23日潢川县人民政府与吉通公司签订《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在此期间,吉通公司与***签订协议,潢川县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工程进行招标,潢川县中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金桥公司中标,吉通公司与金桥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月10日工程开始施工,***、***、***签订合伙协议。2017年5月10日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前潢川县审计局对工程主体造价进行了审计,工程验收后潢川县审计局对大桥拱肋防护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潢川县中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主体工程的计息工程量进行了统计,潢川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补充协议出具利息计算方案。潢川县人民政府拨付款项78605488.35元。该部分事实清楚。
有关证据是否采信的问题。关于对吉通公司与***签订的《协议》是否采信的问题。该协议的真实性吉通公司予以认可,原告予以认可,被告认为吉通公司转让项目的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效力,被告对于该协议效力的异议不属于对于该证据本身的异议,故吉通公司与***签订的协议法院予以采信。
关于对***、***、***三人签订的《潢川县京九大桥项目合伙协议》是否采信的问题。该合伙协议经潢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6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合法有效,故法院对于该合伙协议予以采信。
关于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否采信的问题。被告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鉴于***、***、***三人存在合伙的事实,法院对于该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对**证言及向其支付报酬的工资表是否采信的问题。该证据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律师的身份,在本案追加金桥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之前,对金桥公司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本案第三人金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22年2月11日的调查笔录及相关工资表,该证据的形成在**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之前,是对相关事实的陈述,且**在本案庭审中予以认可,故法院对于该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向被告主***的问题。本案被告与吉通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由吉通公司采取BT模式(所谓的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运作,吉通公司也是按照BT模式进行融资、建设,故本案的案由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吉通公司与***签订合作协议以解决融资、建设问题,吉通公司通过被告的招标与金桥公司签订合同以解决建筑资质问题。被告对第三人吉通公司投资来源并没有作专门性约定,不能排除第三人吉通公司找其他投资人投资的可能。吉通公司与***签订的合作协议也正是按合同内容进行了约定和履行。第三人吉通公司与原告等三人合作后,原告等三人实际履行了投资义务、持续施工两年多,将案涉工程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并且被告也履行了部分拨款义务。综合本案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印证原告及原告代表的另二位合伙人是实际投资人和施工人。且被告与第三人吉通公司签订合同、第三人吉通公司与***签订协议,均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吉通公司与***签订协议从内容上看是一份合作协议,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由于吉通公司与***是合作关系,***、***、原告三人是合伙关系,作为吉通公司的合作人的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同时对于原告向被告主***,第三人吉通公司、金桥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未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关于被告辩称2019年已经将案涉京九大桥工程款以及费用全部***公司支付完毕,2018年2月13日即***公司支付造价的95%,在2019年2月13日,已将工程造价100%支付吉通公司。案涉京九大桥2017年5月10日验收,被告支付的款项不含合同约定的利息,故被告的该辩称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将工程成本以外的利润、税金均要求予以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潢川县京九大桥月计息工程量》有潢川县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吉通公司、潢川县振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潢川县京九大道(桥)项目监理部、潢川县中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表上签字并**;该表中明确注明“每月计息工程造价”。根据《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的约定:甲方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施工周边关系、治安及工程事宜。潢川县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并为该办公室刻制公章,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潢川县京九大桥新建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建设单位一栏代表潢川县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加盖该办公室公章,故潢川县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可以代表潢川县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行使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且该表有监理单位等其他单位**,故法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予以采信。由于该表明确注明“每月计息工程造价”,法院对于被告应当扣除利润和税金的辩称不予采纳。
关于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被告拨款的本息界定问题。《2013年-2017年6月30日潢川县京九大桥工程已完成投资额利息计算方案》系潢川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潢川县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委托出具,利息是按照2015年6月23日补充协议约定的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基础上浮20%计算,故从该证据的来源以及对利息的计算方法来看,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法院对于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该证据中的剩余本息界定予以采纳。后期被告拨款截止到2022年8月31日,经法院核算:尚欠工程款9279798.19元及利息1155335元;尚欠投资款3801700元及利息799236.35元、1154955元。
关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问题。被告与吉通公司的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实际发生费用的10%,潢川县人民政府实际拨付款项78605488.35元,扣除工程指挥部垫资815400元和潢川县发投公司垫资980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为76810088.35元。由于违约金的约定是被告与吉通公司之间的约定,原告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故原告不能以此主张违约金,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768.1万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潢川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279798.19元及利息1155335元、投资款3801700元及利息799236.35元、1154955元,合计16191024.5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此后利息按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0%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204.27元,由原告***负担43258.12元,被告潢川县人民政府负担118946.15元。
本院二审期间,潢川县人民政府提交两份证据:一是2019年11月28日,关于及时拨付京九大桥剩余工程款报告的来文处理意见;二是2019年4月27日,关于即使拨付京九大桥剩余工程款的报告。拟证明两点:第一,对于案涉京九大桥工程款,是政府财政资金事宜,临时指挥部办公室无代表县政府行使权利,必须由政府主管、副县长**以及政府法人县长兰恩民确认后才具备效力。我们是把文件处理意见的内容。第二,***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临时指挥部所内设办公室在2017年3月**的利息计算方案,报送的来文处理,没有政府、县长以及分管副职的签字不具备任何效力。补充一点,指挥部仅仅有建设权,并没有相关决策权,不能够代表县政府来行使财政权。
***质证称:不能作为新证据提交。原审期间,政府的来文,你们代理律师心里都非常清楚,政府更清楚。这个作为新证据向法庭提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退一步说,仍然是指挥部权力问题。指挥部是潢川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指挥部的代理行为很清楚。如果说京九大桥指挥部的行为不认可了的话,那么所有付款都是经京九大桥指挥部拨付款项,这怎么解释?所以这个证据不管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不予认可。
信阳金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质证称:同意***的质证意见。
二审另查明:1.潢川县人民政府陈述称案涉项目并未经招投标程序。***等亦未能提交案涉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证据。2.***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其第一项诉请的工程款及利息16399853元包括垫资款3801700元及利息。3.潢川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2日付款45万元。原审对该笔款项支付时间的认定存在笔误。
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采用政府资金回购,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根据查明事实和现有证据,案涉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规定,《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属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多年,因此***等人可以参照《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要求潢川县人民政府折价补偿。
围绕***、潢川县人民政府各自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款是否已付清;二、《2013年-2017年6月30日潢川县京九大桥工程已完成投资额利息计算方案》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三、潢川县人民政府是否应支付768.1万元违约金;四、一审程序是否严重违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总投资以政府或中介机构审定为准。《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约定主桥造价以潢川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金额为准计算,引桥造价、合同外工程造价以决算审计为准,“三通一平”、临建设施等费用据实结算。潢川县审计局潢审报(2016)38号、潢审报(2017)6号《审计报告》,审定:京九大桥主体工程造价72532366.8元;京九大桥拱肋防护工程造价476021.53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此外对于***等人为工程另垫资3801700元,潢川县人民政府未提交反驳证据,因此案涉工程价款应当按照上述审定金额及垫资金额予以认定。其次,《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未约定债务清偿顺序,潢川县人民政府主张其拨付款项全部清偿工程款缺乏依据。第三,原审中,吉通公司自认案涉工程由***等人实际投资,其对案涉工程不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潢川县人民政府主张工程款已付清所依据的2019年12月26日吉通公司出具的《关于拨付京九大桥建设工程尾款的说明》与吉通公司的当庭陈述意见不一致,且除该说明外潢川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交其他能够证明案涉工程款已付清的充分证据,因此潢川县人民政府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从形式上看,原审中***提交的附有拟稿笺的《2013年-2017年6月30日潢川县京九大桥工程已完成投资额利息计算方案》属于内部请示文件,并无证据证明该方案已经潢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等集体讨论通过,且该利息计算方案并无吉通公司(***)一方签字**,不属于双方达成的新的协议,***亦未举证证明潢川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其送达该计算方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计算方案已经合法途径外化,因此该计算方案对外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从内容上看,该计算方案系基于合同有效而制作得出,而《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审将该利息计算方案作为定案依据,依据不足。
关于争议焦点三,如前所述,《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属无效,且***基于实际施工人身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潢川县人民政府承担责任,依照该条规定,潢川县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的范围是欠付工程款,并不包括违约金,因此原审对***依据上述合同约定要求潢川县人民政府支付768.1万元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评析理由虽然欠妥,但处理结果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四,***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载明其第一项诉请的工程款及利息16399853元包括垫资款3801700元及利息,因此潢川县人民政府上诉称一审判决超出***的诉讼请求范围,与事实不符。关于***的主体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吉通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等三人,由其垫资并找人施工,三人之间合伙关系亦由生效判决认定,***、***亦向***出具有授权委托书,且本院(2021)豫15民终3401号民事裁定已经对***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出认定,潢川县人民政府对此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BT模式合同即由承包方全额垫资修建,建成后由政府资金回购的建设工程合同。《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约定采取BT模式运作,而BT建设项目是否应当计取投资回报并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事项。根据查明事实,案涉合同虽约定采取BT模式运作,但合同的主体、资质、签订以及实施等均不符合《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信政〔2012〕5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且潢川县人民政府在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经支付4000多万元,当事人实际上并未按照BT模式履行合同,因此《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虽约定投资利率按照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20%,但结合上述合同的效力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考量,对***主张按照该约定计算案涉工程价款及利息,不予支持。***等人的投资款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视为工程垫资款,因案涉合同无效,潢川县人民政府应予返还,其拨付款项冲抵工程垫资款,对于垫资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参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验收交付之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未返还垫资款转化为欠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潢川县人民政府亦应一并支付。由于合同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根据查明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计算如下:
一、关于还垫资款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
(一)京九大桥主体工程造价72532366.82元
1.截至2015年7月24日拨付第一笔3500万元工程款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04">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04">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04">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04">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04">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04">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04">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日期
每月计息工程造价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年底
2780093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9
265518.19
2
2014年1月
1521097.17
18
137219.87
3
2014年2月
18454031.14
17
1576486.87
4
2014年3月
4891860.38
16
391994.28
5
2014年4月
3802717.29
15
285230.2
6
2014年5月
3537850.81
14
246627.51
7
2014年6月
8662930.78
13
559505.01
8
2014年7月
4781950.16
12
267935.32
9
2014年8月
6243139.33
11
317550.35
10
2014年9月
4411135.31
10
202311.82
11
2014年10月
2324699.08
9
94608.8
12
2014年11月
784339.29
8
28077.17
13
2014年12月
3373829.44
7
104504.37
合计
65569673.18
4477569.76
相互冲抵后,未返还垫资款为30569673.18元,资金占用期间损失4477569.76元。
2.2015年9月30日支付3237220元
序号
日期
垫资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未返还垫资
30569673.18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2
239674.73
2
2015年9月
5392485.37
相互冲抵后,未返还垫资款为32724938.55元,资金占用期间损失4717244.49元。
3.2015年12月16日支付60万元
序号
日期
垫资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未返还垫资
32724938.55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3
365064.87
2
2015年10月
215367.95
2
1561.42
3
2015年11月
1354840.1
1
4911.3
合计
34295146.6
371537.59
相互冲抵后,垫资款为33695146.6元,资金占用期间损失5088782.08元。
4.2016年2月6日支付1000万元
序号
日期
垫资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未返还垫资
33695146.6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2
240218.32
相互冲抵后,垫资款为23695146.6元,资金占用期间损失5329000.4元。
5.案涉工程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工程交付验收。
序号
日期
垫资
适用利率
月数
资金占用损失
1
未返还垫资
23695146.6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2
171789.81
截至2016年4月27日,主体工程未返还垫资款为23695146.6元,资金占用期间损失5500790.21元。
(二)京九大桥拱肋防护工程造价476021.53元
***未举证证明该工程垫资时间、金额,故该项工程款视为工程欠款,不计算2016年4月27日以前的资金占用期间损失。
(三)其他垫资款3801700元(截至2016年4月27日)
序号
日期
金额
适用利率
资金占用损失
1
2013.8.15
120000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8693.67
2
2014.1.1
60000
7922.08
3
2014.3.7
500000
278140.28
4
2014.3.7
1000000
5
2014.3.7
400000
6
2014.3.7
400000
7
2014.10.12
40000
4591.22
8
2015.1.28
7495
7677.97
9
2015.1.28
110000
10
2015.2.3
32505
2091.61
11
2015.7.23
700000
24216.11
12
2015.8.25
140000
4663.99
13
2015.8.25
14700
14
2015.8.26
25000
750.35
15
2016.3.1
252000
1735.65
合计
3801700
350482.93
截至2016年4月2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时,潢川县人民政府已拨款48837220元,相互冲抵后,未返还主体工程垫资款、拱肋防护工程款、其他垫资款转化为欠付工程款,故潢川县人民政府应支付***等人欠付工程款27972868.13元(23695146.6元+476021.53元+3801700元)以及垫资款资金占用期间损失5851273.14元(5500790.21元+350482.93元)。
二、关于合同总价款、付款方式、欠付工程款利息等。
(一)案涉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折价补偿,因此参照合同约定,案涉合同总价款为82661361.49元(京九大桥主体工程造价72532366.82元+京九大桥拱肋防护工程造价476021.53元+其他垫资款3801700元+***垫资款占用期间损失5851273.14元)。
(二)《潢川县京九大桥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A、主桥主体验收合格后,按财政评审确定的总金额,支付工程款的90%,B、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将工程总款、垫付资金利息、决算资料收集齐后上报甲方审计,甲方应在收到决算资料两个月内完成审计决算,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1年后无质量问题结清。交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满一年后,在7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部质保金”可以作为价款支付的参照依据。依照上述条款,潢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16年4月支付65279130.14元(72532366.82元×90%),在2017年7月支付78528293.42元(82661361.49元×95%),剩余4133068.07元作为质保金应于2018年5月返还。根据查明事实,潢川县人民政府未能按照上述时间节点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三)案涉合同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但是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系发包方占有资金期间的应付利息,与工程价款具有附随性,因此利息支付不以合同效力为前提,依法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百六十一条规定,2016年4月27日以后潢川县人民政府拨款按照欠付工程款利息、欠付工程款、垫资占用期间损失的顺序清偿债务。具体如下:
日期
付款金额
利率
欠付工程款利息
抵充工程款
欠付工程款
2016.8.12
450000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361665.87
88334.13
27884534
2017.1.26
6000000
562686.66
5437313.34
22447220.66
2018.2.13
13000000
1134364.06
11865635.94
10581584.72
2019.1.31
7000000
450070.07
6549929.93
4031654.79
2019.2.1
1000000
487.16
999512.84
3032141.95
2019.12.24
1376200
117470.23
1258729.77
1773412.18
2020.4.13
126668.35
22431.2
104237.15
1669175.03
2019年12月26日吉通公司出具的《关于拨付京九大桥建设工程尾款的说明》显示2019年12月26日潢川县人民政府拨款815400元直接抵扣京九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所垫付的临时征地补偿费等9笔费用,因本案中潢川县人民政府未主张该815400元垫付款资金占用期间损失,故该笔815400元拨款亦不抵扣欠付工程款利息。
截至2020年4月13日,潢川县人民政府下欠***等人工程款1669175.03元、垫资款资金占用期间损失5851273.14元。之后欠付工程款利息以1669175.0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潢川县人民政府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5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
二、潢川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欠付工程款1669175.03元及利息(利息以1669175.0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潢川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垫资款资金占用期间损失5851273.1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204.27元,由***负担64881.71元,潢川县人民政府负担97322.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04.27元,由***负担64881.71元,潢川县人民政府负担97322.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严隆
书记员罗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