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4627号
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塘市镇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齐茂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寅彬,江苏熙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火车站南邻。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泽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