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4627号之一
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塘市镇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齐茂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寅彬,江苏熙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火车站南邻。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