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2民初446号之一
申请人: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火车站南邻。统一信用代91419001341747233C。
法定代表人:郑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培艳,济源市天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焦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温博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694671441。
法定代表人:李想,总经理。
申请人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豫0822民初4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化学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4月30日,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存款1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焦作)化学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鲁自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