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10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火车站南邻。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源市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豫9001执10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现因需要提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10529.3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