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初677号
原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村沿新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长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解放街丰盛大厦******。
诉讼代表人:江丁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成,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元斌,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铜陵市天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鹏鸣
审 判 员 苏子文
人民陪审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