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初363号
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机场大道**国大广场****北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54789664G。
责任人华秩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凯,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汽摩配工业区信用代码913303817291045684。
法定代表人金希敏。
第三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州市解放街丰盛大厦******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58618。
法定代表人张贤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成,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伟达
审 判 员 黄百隆
人民陪审员 林其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