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初36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凯,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汽摩配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291045684。
法定代表人金希敏。
第三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解放街丰盛大厦A、B幢三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58618。
法定代表人张贤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成,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伟达
审 判 员  黄百隆
人民陪审员  林其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