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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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财保433号
申请人:温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金大道611-667号3幢601-608号(大发强盟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58618。
法定代表人:王淑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汽摩配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2910456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温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开立在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塘下支行账户(账户名称: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限制转账、支取等诉讼保全措施,冻结金额为4244788元。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开立在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塘下支行账户(账户名称:瑞安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为4244788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续冻手续则自动解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