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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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3民初3672号
原告:***,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温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金大道611-667号3幢601-608号(大发强盟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58618。
诉讼代表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破产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校前路65号中嘉尚品花园第2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6699224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