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3民初4230号
原告:温州雁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仕阳镇溪东村上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5615989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瑶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河头龙西路2号附属207、208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7398032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金大道611-667号3幢60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58618。
诉讼代表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原告温州雁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瑶溪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温州雁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雁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雁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