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2民初61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91元,由原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嫣
书记员 任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