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民初745号
原告:威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20788-6,住所地威海市普陀路-58-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钟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鹏,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0586157E,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4幢156室。
法定代表人:孙荣技。
被告: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3926814J,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312-22号。
法定代表人:周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佩良,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威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计8025元,由原告威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传佳
人民陪审员 姜悦国
人民陪审员 鞠洪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