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北齐钢铁有限公司与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江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恢100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北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秉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荣技。
原告上海北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作出的(2013)闵民二(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权利人上海北齐钢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34,765元,并支付权利人截止2013年4月8日的利息人民币1,540,196元,以及以人民币2,834,765元为本金,从2013年4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49.0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估价鉴定费人民币54,000元。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2014)闵执预字第3774号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47,145.1元及依法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依法终结本案的首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在首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变更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职权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相关执行案件均未履行完毕。经本院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机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工作记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俞海斌
审 判 员 胡汇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晟鹏
书 记 员 刘晟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