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万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1755号之一
原告:威海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832078865,住所地威海市普陀路**。
法定代表人:刘钟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琦,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0586157E,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第****v>
法定代表人:孙荣技。
被告: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3926814J,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3,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婕,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威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威海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计8025元,由原告威海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传佳
人民陪审员  阮树强
人民陪审员  鞠洪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