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963号之二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上海隆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