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1586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2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诉被告上海道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