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宁0104民初15203号 原告:鄂托克前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鄂托克前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20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82.93元。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鄂托克前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鄂托克前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415元及利息4667.93元(以70415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21日按年利率3.7%加计50%暂计算至2023年8月24日),后续利息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绿色节能型变压器研发及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向被告批量供应混凝土。2022年6月20日,双方结算,被告共计应向原告付款120415元,扣除已付款项,尚欠原告货款7041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原告供货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2022年6月2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截止2022年6月20日,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20415元,并向原告出具《结算清单》一份,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22年1月28日支付货款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70415元未付。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结算清单》,可以认定被告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70415元未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704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出具《结算清单》时已收到货物,此时即应向原告付款,被告至今未付款,现原告诉请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7%加计50%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按照年利率5.55%向原告支付70415元货款自2022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鄂托克前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0415元,并按照年利率5.55%向原告鄂托克前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70415元货款自2022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9元,保全费771元,由被告宁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告知书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