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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蔡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宁0104民初15616号 原告:马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蔡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宁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某某、某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58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雇佣原告到其承包的工地做外架杂工工作,经结算,被告欠付劳务费58960元未付,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某某公司辩称,案涉欠条未加盖公司印章,答辩人与原告未结算劳务费,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答辩人不应承担付款义务。欠条内容为一人书写,疑为虚假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蔡某某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某某为蔡某某、***提供劳务。蔡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出具《农民工工资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人蔡某某、***欠到马某某架子、杂工劳务费58960元。原告称,欠条内容由蔡某某书写,落款处由蔡某某、***签字捺印;蔡某某未支付劳务费。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和被告蔡某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农民工工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蔡某某未按欠条约定支付劳务费58960元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其支付于法有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某某公司与蔡某某之间存在用人关系或违法分包关系,某某公司对此亦予以否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蔡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劳务费58960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