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4民初15616号 原告:***,男,1999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塔湾村604015。 被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玺云台小区30号综合楼701-705室。 被告: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玺云台小区30号综合楼701-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须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