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晟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广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汤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解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执保254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广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785号00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汤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
被申请人:***,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广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汤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广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汤某某、***在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湖南广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汤某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广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汤某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冰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