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终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公园以北湖天大道图书馆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279599254。
负责人:刘琼,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松希,系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的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785号00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0713943N。
法定代表人:吴铁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下岗职工,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兰兰,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贞,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戴永平,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琼,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豪,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刚城,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戴永平、金刚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作为一审原告提出的工作款支付主张中包含有土石方和电力引入工程款两项。二审期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作为上述两项工程的发包方,已经提交2013年怀化联通配套网工程基站电力引入施工合同、中国联通(集团)有限公司入库单、中国联通怀化市分公司工程开工报告单、中国联通怀化市分公司进度报告单、中国联湖南分公司工程初验证书、中博信工程造价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证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将案涉电力引入工程发包给了案外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电力引入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成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的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确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将电力引入工程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案外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事实。则原审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是否将案涉电力引入工程发包给了案外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对电力引入工程进行了施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是否将电力引入工程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案外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事实未予查清。案外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元,湖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9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武春毅
审判员 刘士平
审判员 黄丽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厚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