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民终2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科艺,湖南省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广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
法定代表人:吴铁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航,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长家山居委会柳叶大道**iv>
法定代表人:熊杰毅,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谦,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广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德联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1民初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安乡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1民初858号民事裁定,指令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安乡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重复诉讼因而驳回***起诉错误。安乡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认定,***起诉的标的为332428.98元,而只判决164240.3元,本案起诉的系剩余款168187.98元,明显与前案起诉的标的完全不同。本案与前案相同的事实理由并不冲突,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支付。
***辩称,本案系重复诉讼,本案所诉实际与安乡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1民初784号案所诉内容一致,仅将前诉诉讼标的金额减去生效判决金额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起诉标的,而实际上,前诉判决至今并未出现新的情况,常德联通土建基站工程按照合同约定仍不具备支付条件。***所诉实际上是对前诉判决的否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广晟公司辩称,本案系重复诉讼,本案所诉实际与安乡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1民初784号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性质相同,诉讼请求也相同,是对前判决的否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常德联通公司辩称,本案系重复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晟公司、常德联通公司限时办理好双方有关交涉手续,立即支付***民工工资及工程款168187.95元,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利息;***、广晟公司、常德联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起诉主张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湘0721民初784号民事案件主张的案件事实相同,本案与该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且***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1732元,全部予以退还。
本院审理查明,***与***、广晟公司、常德联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请求判令常德联通公司支付工程款332428.98元,***、广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湘072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对于常德联通公司尚未支付给广晟公司的30%工程款,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就该部分款项主张权利的起诉条件亦尚未成就,故不予支持”。***、***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9)湘07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起诉主张的案件事实与安乡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湘0721民初784号民事案件主张的案件事实相同,均是主张工程款,本案与该案当事人完全相同,虽然***本次主张的是上次判决未支持的部分工程款,但本案的标的与前案的标的是相同的,故***的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前军
审判员  蒋晓玲
审判员  涂江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