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2民初7750号
原告: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MAIMBB5GIU,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泉旺头村10组14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安国镇沛公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2259元,保全费1593元,合计3852元,由原告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