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2执保1028号
申请人: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沛县。
申请人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7750号】,申请人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5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21)苏0322执保99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572元且查封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572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