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22执保996号
申请人: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韩有铁,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人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有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7750号】,申请人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有铁银行存款2145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有铁的银行存款21457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欧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有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93元,由申请人徐州港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