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航(深圳)实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州区杰达加油站、深圳市龙吉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02民初2076号
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杰达加油站,住所地颍州区王店镇段郁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MA2T8FP43Q。
投资人:方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吉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连庄061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PRG744。
负责人:***。
被告:中鑫航(深圳)实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1号厂房B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353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杰达加油站与被告深圳市龙吉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鑫航(深圳)实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杰达加油站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杰达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杰达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尤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