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2940号
原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雪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文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