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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执行人:武汉新城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二产业园财富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芳,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吉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海,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武汉新城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吉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20)鄂011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武汉新城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吉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武汉新城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吉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限期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吉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及执行费共77269.14元,被执行人***、武汉新城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童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