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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4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厂房B1302。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四季阳光城**楼****。

负责人:彭佳丽,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付来,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法定代理人:陈月娥(陈付来妻子),女,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华地社区两淮********div>

法定代表人:王友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欧明久,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付来、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宿州***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公司)、一审被告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五河县行政执法局)雇员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五河分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再审改判驳回陈付来对***公司的诉讼请求;3.由陈付来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二审判决缺乏证据,事实认定错误。(1)***的自带车辆不是用于装载清扫垃圾的工具和运输垃圾的。该车辆的用途是通行,***五河分公司未要求***用该车辆装载清扫垃圾的工具,且该车辆未运输过垃圾。二审法院依据***的陈述认定事实,显然证据不足,其推理亦无根据。(2)***不是在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停放在路边、与工作毫无关系的地点。其停放车辆是为了自己的方便,与工作无关。发生事故时***已离开车辆,故不是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判决其承担陈付来误工费错误。陈付来发生事故时已满69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再判决其误工费。二审仅凭其个人陈述即认定其是从事经营活动并按月收入3000元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认定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陈付来是部分护理依赖,则应按50%计算评残后护理费,判决按照60%计算错误。3.二审程序不合法。陈付来已于2018年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陈付来损失436313.45元,2019年陈付来就同一事故又以雇员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明显是重复起诉,法院不应受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陈付来提交意见称,1.事故发生时,***处于履行工作职责中,且案涉肇事车辆存在“生产工具”的属性。2、二审法院判令***公司赔偿误工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二审判决护理费按照60%计算未超诉请。鉴定机构作出补正说明,明确陈付来符合“大部分护理依赖”。4.二审程序合法。(2018)皖032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已被(2018)皖03民终1681号民事裁定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并非两个判决都生效。且虽然起诉时立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一审法院组织的第二次庭审中,已经当庭释明案由变更为“雇员致人损害纠纷”。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认定“事故车辆用于垃圾清扫工作。事故车辆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事实是否正确;二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原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一、对于事故车辆为***所有,各方均无异议。一、二审认为该电动车是其交通工具,同时用于装载清扫垃圾的工具和运输垃圾。事故车辆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出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致人损害。上述事实,一、二审法院是根据***的陈述和本案相关事实,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认定,并无明显不当。

二、二审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认定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陈付来发生事故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客观事实反映其仍可以通过提供劳动获取收入,故原判决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具有一定事实根据,适用法律并无错误。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等情形确定,二审法院虽改变了对陈付来护理依赖程度的认定结果,但对护理费具体数额的确定,仍属于自由裁量范围,并无明显不当。故此节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程序是否合法。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8)皖032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已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民终1681号民事裁定撤销,将案件发回重审,案由变更为“雇员致人损害纠纷”。上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重复诉讼的情形。

综上,***公司和***五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萍

审判员  沈光明

审判员  台 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石音

书记员张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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