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华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346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华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107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员工。2018年3月29日,原告按照被告的工作安排在一家橡胶厂安装通风设备时,屋顶房板老化,原告双脚踩碎踏空后跌落,致使原告受伤。事后被告垫付了原告的医疗费后和取钢板费用,对于原告的其他损失一直不予赔偿。 被告青岛华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我雇佣的,都是临时性雇佣,有活就叫来干几天,没有活就在家里,有时候也到别人那去干。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9日,被告雇佣原告在橡胶厂安装通风设备,原告从屋顶上跌落受伤。 2、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发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脊髓损伤并双下肢瘫等,支出医疗费127710.57元。 3、原告自行委托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L1及L3椎体压缩性骨折、L2-5椎体横突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盆骨多发骨折遗留盆骨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受伤后240-270日;护理时间为90-120日。被告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重新鉴定。 4、被告主张已经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74000元,被告称“医疗费127710.57元,这块是被告垫付的,认可三年给了生活费34000元”。被告提交其自行整理的支款记录一份,本院认为,该记录系被告自行制作,没有支款人签字,本院不予采纳。 5、原告的各项损失 ①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289147.2元(60239元×20年×24%),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本院予以确认。 ②误工费。原告主张43200元(160元/天×270天),原告主张按照16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告伤情,本院酌定原告误工费为30090元(118元/天×255天)。 ③护理费。原告主张14400元(120元/天×120天),被告主张“厂子派他连襟护理,并且给他连襟发工资了,他连襟叫***”。本院通过送达系统联系***,***称给***护理了6天,对该部分,本院予以扣除。结合鉴定意见及原告伤情,本院酌定护理费为11682元(118元/天×99天)。 ④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600元(100元×36天),有住院病历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⑤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46288.8元,包含其父亲被扶养人生活费23144.4元(38574元/年×5年×24%÷2人),其母亲被扶养人生活费23144.4元(38574元/年×5年×24%÷2人)。经本院核实,原告父亲***1946年生,母亲***1947年生,二人育有一子,本院对该项主张予以确认。 ⑥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等,本院酌定支持3000元。 ⑦鉴定费。原告主张2080元,有鉴定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 ⑧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1500元,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酌定支持500元。 综上,原告的实际损失为:386388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称“原告违规不戴安全带及头盔,自己带着墨镜看不到阳光板一脚踩上去了。原告本人安全意识不强。那边老板找过我几次,我也说过他好几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己不慎跌落受伤,过错较大,原告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完全尽到安全保护及管理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其对原告损伤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6748.572元(386388元×60%-34000元-127710.57元×4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华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6748.5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1元,原告***负担被告负担4411元,被告青岛华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平度市人民法院账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支行 账号:9820******** 打款时注明案号及审判员姓名